(一)公安机关于刻制印章的审批权限
市以上单位,市属各部、委、办、局,各区县委,区县人大、政协,区县政府, 驻京军事单位各级党委、所属部门、驻京部队及军队所属企业单位,中外合资、中外合作经营、境外在京独资的企业,全国性各类公司的公章及外省市来京刻制印章的审批由市公安局 治安管理总队负责,其他
单位公章的审批按属地管辖原则由所在地公安分(县)局负责。经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去承制公章的刻字社、厂刻制公章。
(二)刻章换信应办理的有关手续
1、企业单位公章的审批手续:
(1)全民、集体所有制企业。需持上级单位介绍信,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章样一式两 份;
(2)股份制企业(有限责任公司):参股股东中包括法人股的应持其中一家法人单位介绍信,营业执照副本原件,章样一式 两份; 参股股东中无法人股,即全部为自然人参股的应由法人代表办理,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、复印件各一份,营业执照副本原件、复印件各一份,章样一式两份;
(3)中外合资、合作企业。需持中方合资单位介绍信,营业执照副本原件,章样一式 两份;
(4)外商独资企业。需持所在区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介绍信,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,章样一式两份;
(5)企业分支机构用章。需持企业单位介绍信,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,章样一式两 份;
(6)企业内设机构用章。需持本单位介绍信,并依经营范围设立部门。其中,单位党 委、工会、人事、保卫部门用章需持上级单位相关部门介绍信。同时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,章样一式两份。
2、事业单位公章的审批手续:
(1)在京的中央、全国人大、政协、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相当部级以上的党政机关; 本市市属各部、委、办、局(含相当局一级的公司),各区县委,区县人大、政协,区 县政府,持上级机关证明信。
(2)驻京军事单位各级党委,持上级政治部门证明信;驻京军事单位的所属部门、驻 京部队(含军队所属的编外企事业单位),持上级军务部门的证明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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